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。
根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的规定,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,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:
(1)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;
(2)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、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;
(3)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(不包括动产);
(4)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;
(5)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;
(6)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。
当然,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上述条款可以由GP决定,则不需要经全体黄浦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引用资料:[普陀]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
解决时间:2022-01-22 18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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